和朋友、同事或家人一起開公司,最常見的開場是「先做再說,細節之後再談」。問題是,等到公司開始賺錢、需要增資、有人想退出,或是夥伴私下做起同類生意時,才發現當初什麼都沒寫下來。這時候每個人記得的版本都不一樣,公司章程又只有制式條文,能依靠的只剩感情,而感情往往是最先被消耗掉的。合夥協議的目的不是預設對方會背叛,而是在大家關係還好的時候,把出資、股權、決策、退場與競業這五件最容易起衝突的事先講清楚。本文依台灣公司法的規定,逐一說明每一類條款該怎麼寫、哪些約定在法律上有效、哪些只能約束簽約的人,並附上沒有協議時的補救步驟,讓您在合夥開公司前就能把風險降到最低。
合夥協議是什麼?和公司章程、民法上的合夥有什麼不同?
很多人以為「合夥開公司」和「合夥」是同一件事,其實在法律上差很多。民法上的合夥是兩人以上互約出資、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,本身不是公司,依民法第 681 條,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,合夥人要對不足的部分負連帶責任。以合夥型態辦理商業登記的商號也是同樣的道理,合夥人個人財產有可能被追償。
如果大家是一起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,股東原則上只在出資額或所認股份的範圍內負責,這時候所說的「合夥協議」,指的是股東之間另外簽訂的契約,實務上也常稱為股東協議或投資協議。它和公司章程是兩份不同的文件:章程要向主管機關登記、對公司與所有股東都有效力;合夥協議則是股東之間的私人約定,內容可以更細,但原則上只拘束簽約的人。
| 比較項目 | 合夥協議(股東協議) | 公司章程 | 民法上的合夥 |
|---|---|---|---|
| 性質 | 股東之間的契約 | 公司的組織規範 | 合夥人之間的契約 |
| 是否需要登記 | 不需要 | 需要辦理登記 | 合夥商號需辦商業登記 |
| 拘束對象 | 簽約的股東 | 公司與全體股東 | 全體合夥人 |
| 責任範圍 | 依公司型態,原則為有限責任 | 依公司型態 | 財產不足清償時連帶負責 |
| 適合寫的內容 | 股權兌現、買回價格、競業、僵局處理 | 資本額、董事人數、表決權分配方式 | 出資、損益分配、退夥 |
一句話看懂
合夥協議管的是「股東之間怎麼相處與分手」,公司章程管的是「公司怎麼運作」。重要的約定最好兩邊都寫,而且內容要一致,否則協議再完整,也可能因為章程沒有配合而無法執行。
章程該寫哪些內容、怎麼修改,可以參考公司章程怎麼寫;本文聚焦在章程以外、股東之間必須先談好的五大條款。

條款一:出資怎麼約定?現金、技術、勞務能不能換股份?
出資條款要寫清楚每個人出多少、用什麼方式出、什麼時候到位。這裡最常見的誤會是「我出技術、你出錢,所以我們各一半」。依公司法規定,可以抵充出資的項目會因為公司型態不同而有差別,如果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在法律上無法登記,就只能用其他方式補足。
| 公司型態 | 可接受的出資方式 | 勞務能否出資 | 法條依據 |
|---|---|---|---|
| 有限公司 | 現金、對公司的貨幣債權、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或技術 | 不可以 | 公司法第 99-1 條 |
| 股份有限公司 | 現金、對公司的貨幣債權、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或技術,抵充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| 不可以 | 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 |
|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| 現金、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、技術或勞務 | 可以,但勞務抵充的股數有比例上限,且需全體股東同意並載明於章程 | 公司法第 356-3 條 |
因此,如果有一位夥伴主要貢獻是全職投入,而公司是一般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,就不能直接用「勞務」換股份。常見的做法有三種:第一,由這位夥伴以現金認購較低的資本額,其餘股權透過協議約定在達成里程碑後由其他股東以約定價格轉讓;第二,改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,在法定範圍內以勞務出資;第三,以薪資、績效獎金或盈餘分配的方式補償,而不是用股權。不論採用哪一種,都要在協議裡寫明計算方式,避免日後各說各話。
出資條款還要處理「沒有按時到位」的情況。例如約定第二期出資的期限、逾期未繳時股權比例如何調整、其他股東是否有權代為認購。技術出資則要寫明技術的範圍、是否包含後續改良、以及抵充的金額怎麼決定。公司設立時的資本額該怎麼抓,可以先看資本額設多少才合理。
條款二:股權怎麼分?資金股、人力股與兌現期設計
股權分配是最敏感的議題。均分看起來最公平,但只要每個人的投入程度不同,均分很快就會變成不公平。比較務實的做法,是把股權拆成「資金股」與「人力股」兩部分來討論:資金股對應實際出資,一次到位;人力股對應持續投入,分期兌現。
所謂兌現期(Vesting),是約定人力股要在一定期間內依服務時間或里程碑逐步取得。新創圈常見的是四年兌現、第一年為門檻期,也就是任職未滿一年就離開,人力股全部不兌現;滿一年後再按月或按季兌現。這只是常見的商業慣例,不是法律規定,期間長短可以依團隊狀況調整。
在台灣的有限公司或一般股份有限公司,股份登記後就屬於股東所有,沒有「未兌現股份」這種法定狀態,所以兌現機制通常要用契約來達成。常見寫法是:股份先登記在創辦人名下,但約定若在兌現期內離開,未兌現部分要以約定的低價(例如原始出資額)轉讓給其他股東或指定的人。也有團隊選擇由出資較多的股東先持有,達成條件後再轉讓給貢獻者。兩種方式都要注意轉讓的稅務成本,簽約前建議先請會計師試算。
股權分配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問題:要不要保留一部分給未來的員工或投資人。如果創始團隊一開始就把股權分完,之後要引進新夥伴時,每個人都要同比例稀釋,談判會很辛苦。協議中可以先約定保留比例、由誰持有,以及釋出時需要經過什麼程序。
股權比例也直接影響控制權。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,變更章程、解散等重大事項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;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則需要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所以在決定比例時,要同時想清楚「誰可以單獨否決重大事項」,而不是只看分紅比例。
條款三:決策權怎麼設計?表決權、重大事項與僵局處理
股權比例不等於決策權。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02 條,原則上每位股東不論出資多寡都只有一個表決權,除非章程另外訂定按出資比例分配。所以兩位股東各出 10% 與 90%,如果章程沒有特別寫,在需要股東同意的事項上,可能出現和預期完全不同的結果。這也是協議與章程必須同步的典型例子。
協議中建議列出「重大事項清單」,例如單筆超過一定金額的支出或借款、增資或引進新股東、對外提供保證、聘任或解任經理人、變更主要營業項目、處分公司重要資產等,並約定這些事項需要多少比例同意。日常營運則授權給負責人執行,避免每一件小事都要開會表決。
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,可以運用公司法第 175-1 條,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的方式,或成立表決權信託。這項規定適用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,也就是一般中小企業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另有第 356-9 條的相同規定,還可以透過章程設計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等工具。對創始團隊來說,這些工具可以用來確保經營團隊在引進投資人後,仍保有穩定的決策權。
最後一定要寫「僵局處理」。兩位股東各 50% 是最容易卡住的結構,一旦意見不合,任何需要過半同意的事都無法通過。常見的處理方式包括:先由雙方各自指定的顧問協商一段期間;協商不成交由約定的調解或仲裁機構處理;或是約定由一方提出買價、另一方選擇要買還是要賣的買斷機制。哪一種方式適合,取決於團隊的資金狀況與對公司的依賴程度,重點是事先選好,不要等到僵局發生才討論。
條款四:退場機制怎麼寫?誰來買、價格怎麼算
退場條款是合夥協議裡最重要、也最常被省略的部分。一個完整的退場條款至少要回答四個問題:哪些情況會觸發退場、股份由誰承接、價格怎麼計算、多久內要完成。
觸發情況一般分為三類。第一類是自願退出,例如夥伴因為家庭或生涯規劃要離開;第二類是非自願的情況,例如身故、長期失能或喪失行為能力;第三類是因為違約而被要求退出,例如違反競業約定、侵占公司財產或嚴重違反忠實義務。不同類型應該對應不同的價格,讓表現良好的夥伴退場時拿到合理的對價,也讓違約者不會因為退出而得利。
| 退場情境 | 常見承接方式 | 常見價格約定 | 實務提醒 |
|---|---|---|---|
| 自願退出,服務滿約定年限 | 其他股東依持股比例優先承購 | 依最近一期財報淨值,或約定的計算公式 | 公式要寫清楚採用哪一期財報與計算基準 |
| 自願退出,未滿約定年限 | 其他股東或指定的人承購 | 未兌現部分以原始出資額,已兌現部分依淨值 | 搭配條款二的兌現期一起設計 |
| 身故或長期失能 | 其他股東向繼承人或本人承購 | 依淨值或第三方鑑價 | 可評估由股東互保或公司投保,作為買回資金來源 |
| 因違約被要求退出 | 其他股東強制承購 | 原始出資額與淨值兩者取低,或約定折扣 | 違約事由要具體列舉,避免認定爭議 |
這裡有一個法律限制要特別注意:依公司法第 167 條,股份有限公司除了法律列舉的例外情形,不得自行收回或收買自己的股份。所以「由公司買回股份」在一般情況下很難執行,協議中通常改為由其他股東承購,或由股東指定的第三人承購。
股份轉讓本身也有公司型態上的差異。有限公司依第 111 條,股東轉讓出資需要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,不同意的股東有優先受讓權,本身就有一定的封閉性。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依第 163 條,章程不得禁止或限制股份轉讓,股東之間的轉讓限制約定,實務上多認為只在簽約的股東之間有效力,無法對抗不知情的受讓人。若團隊很在意股權不要流到外人手上,可以考慮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,依第 356-5 條把轉讓限制寫進章程。實際辦理轉讓時的文件與登記程序,請參考股權轉讓怎麼辦。

條款五:競業禁止與智慧財產權歸屬
夥伴離開後自己開一家一模一樣的公司,帶走客戶與技術,是合夥糾紛中最傷的一種。公司法對董事有競業規範:有限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做與公司同類的業務,依第 108 條需要向全體股東說明重要內容,並取得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;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依第 209 條需要向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。但這些規定主要約束「在任中的董事」,對於不擔任董事的股東、或已經離開的夥伴,就要靠協議來約定。
競業條款要寫得具體才有用,包括限制的業務範圍、地區、期間,以及違約時的賠償方式。如果夥伴同時是公司僱用的員工,離職後的競業禁止還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9-1 條的要件,例如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,且公司要給予合理補償,否則約定可能無效。員工身分的勞動規範可以參考公司勞動法規。
智慧財產權的部分,建議寫明兩件事:一是合夥期間為公司開發的程式、設計、品牌、客戶名單等成果,權利歸屬公司;二是夥伴在加入前就擁有的技術或專利,是以出資方式移轉給公司,還是只授權公司使用,授權期間與範圍為何。若這一點沒有寫清楚,夥伴離開時可能主張核心技術屬於個人,公司的產品就無法繼續銷售。商標也建議用公司名義申請,不要掛在個人名下。
協議寫好之後,怎麼讓它真的能執行?
很多團隊花時間談好協議,簽完就放進抽屜,結果發生爭議時才發現執行不了。要讓協議真正有效,建議做好以下幾件事:
- 全體股東都要簽署,之後新加入的股東也要簽署加入書,否則協議對新股東沒有拘束力。
- 與章程相關的約定,例如表決權分配方式、閉鎖性公司的轉讓限制、勞務出資的種類與股數,要同步寫進章程並辦理登記。
- 違約條款要有具體的懲罰性違約金或強制承購機制,只寫「應負賠償責任」在實務上很難計算損害。
- 約定爭議處理方式,例如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,並約定每年檢視一次協議內容是否需要更新。
- 涉及股份轉讓價格、兌現與增資的條款,簽約前先請會計師試算稅務影響,避免轉讓時才發現要繳一筆意料外的稅。
還沒找到合適的夥伴、或想先評估對方是否適合一起創業,可以參考如何找創業合夥人。如果已經確定夥伴,想同時比較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哪一種適合合夥結構,可以看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差異。
已經合夥卻沒有簽協議,現在怎麼補救?
如果公司已經成立一段時間,大家都沒有簽過任何協議,也不用太緊張,但要趁現在關係還好的時候處理。建議依照以下順序進行:
第一步,盤點現況。整理公司登記資料、章程、股東名簿與實際出資紀錄,確認每個人登記的持股與當初口頭講好的比例是否一致。有不一致的地方,先記下來,不要急著爭論。
第二步,先談最容易出事的兩件事:退場與競業。這兩項一旦發生就會直接影響公司存續,比起股權比例的調整,大家也比較容易接受「先講好萬一」的討論方式。
第三步,處理股權與決策。若實際貢獻和登記持股差距很大,可以透過股份轉讓、增資或調整盈餘分配的方式逐步修正;需要配合修改章程的,依法定的同意門檻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四步,請專業人士協助定稿。協議內容牽涉公司法、民法、勞動法與稅法,建議請律師審閱條文,請會計師試算稅務影響。若夥伴之間已經出現明顯分歧,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討論,通常比雙方直接談判更容易達成共識。
判斷是否需要立刻處理,可以用一個簡單的問題:如果明天有一位夥伴說要退出,大家知道他的股份該由誰買、用什麼價格買嗎?只要答案是不知道,就代表協議應該排進最近的待辦事項。
常見問題
合夥協議一定要找律師寫嗎?
法律上沒有規定一定要由律師撰寫,股東之間自行簽訂的書面契約也有效力。但退場價格、兌現機制、競業與表決權約定都牽涉公司法與勞動法的限制,寫錯可能導致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,建議至少請律師審閱一次定稿版本。
合夥協議需要公證嗎?
不是必要條件,未公證的協議在當事人之間仍然有效。公證的好處是可以強化證據力,部分約定給付金錢的條款,若依公證法載明逕受強制執行,日後可以省去訴訟程序。是否需要公證,可以依金額大小與彼此信任程度決定。
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用技術或勞務出資嗎?
依公司法第 99-1 條,有限公司股東可以用現金、對公司的貨幣債權、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或技術出資,但不能以勞務出資。若團隊希望以勞務換取股份,可以評估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,勞務出資需經全體股東同意並載明於章程,且股數有比例上限。
股東協議約定的轉讓限制,對外人有效嗎?
有限公司依法本來就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能轉讓出資。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得禁止或限制股份轉讓,股東之間的限制約定,實務上多認為只在簽約的股東之間有效力。若需要具有對外效力的轉讓限制,可考慮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,將限制寫入章程。
兩個人各占一半股份,該怎麼避免僵局?
可以在協議中先約定重大事項清單與同意門檻,並設計僵局處理機制,例如一定期間的協商、交由調解或仲裁,或由一方報價、另一方選擇買或賣的買斷條款。也可以考慮讓其中一方多持有少量股份,或約定特定事項由某一方主導。
資料來源
本文為企業規劃參考,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。公司法及相關法規可能修正,實際條款效力與登記要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,個案請洽律師或會計師。
合夥開公司前,先把股權結構與章程規劃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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