準備在台灣開公司時,填到「組織型態」這一欄,多數人會在「有限公司」和「股份有限公司」之間猶豫。網路上的比較文章很多,但不少還停留在 2018 年公司法修正前的說法,例如「有限公司增資、改章程都要全體股東同意」、「有限公司要變更成股份有限公司,只要一位股東反對就做不成」。這些說法現在已經不正確,如果拿來當作決策依據,很可能選錯型態,或是誤以為選錯了就沒有補救的機會。本文依現行公司法條文,整理兩種公司在股東人數、出資方式、股權轉讓、決策門檻、董監事設置與募資工具上的差異,並說明有限公司日後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,最後提供依創業情境判斷的建議,幫助您在送件前做出有根據的選擇。
一張表看懂兩種公司的核心差異
依公司法第 2 條,有限公司是由一人以上股東組織,股東就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;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二人以上股東,或政府、法人股東一人組織,全部資本分為股份,股東就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。兩者的股東都只負有限責任,差別主要在公司的治理方式與資本工具。
| 比較項目 | 有限公司 | 股份有限公司 |
|---|---|---|
| 設立股東人數 | 一人以上 | 二人以上,或政府、法人股東一人 |
| 資本計算 | 以出資額計算 | 資本分為股份 |
| 股權轉讓 | 須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,董事轉讓須三分之二 | 原則上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,閉鎖性公司例外 |
| 表決方式 | 每位股東一表決權,章程可改依出資比例 | 原則上一股一表決權 |
| 董事 | 一至三人,須從股東中選任 | 董事會至少三人,非公開發行可依章程只設一至二人,不限股東 |
| 監察人 | 不設,由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 | 至少一人 |
| 股東會 | 不需召開股東會,以股東同意方式決議 | 須依法召開股東會 |
| 募資與激勵工具 | 較少 | 可發行特別股、員工認股權憑證等 |
一句話看懂
有限公司結構簡單、適合股東少且彼此熟悉的事業;股份有限公司治理較正式,但股權轉讓、募資與員工激勵的工具完整,適合有募資或上市計畫的公司。
股東人數與出資:人合與資合
有限公司常被稱為偏向「人合」的公司:股東人數通常不多,彼此信任關係重要,出資以金額計算,沒有股數與面額的概念。一個人就可以成立有限公司,對獨資創業者來說門檻很低,相關細節可以參考一人公司可以開嗎。
股份有限公司則偏向「資合」:資本分成股份,持股比例一目了然,方便計算每位股東的權益,也方便日後引進新股東。2018 年公司法修正後,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選擇發行無票面金額股,讓新創在增資定價上更有彈性。
兩種公司設立時的資本額都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,公司法沒有最低資本額限制,但資本額會影響公司的信用、銀行開戶與部分特許行業的申請,建議依實際營運需求規劃。
股權轉讓:有限公司要誰同意?
這是兩者差異最大的地方之一,也是舊文章最常寫錯的部分。依公司法第 111 條,有限公司的股東要把出資轉讓給他人,須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;如果轉讓的人是董事,則須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不同意的股東有優先受讓權,若不承受,視為同意轉讓。
股份有限公司則依公司法第 163 條,股份轉讓原則上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,股東可以自由轉讓,但公司設立登記前不得轉讓。這種流動性對外部投資人很重要,也是創投通常偏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之一。
如果希望兼顧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具與股權轉讓的控制,可以考慮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:股東人數不超過 50 人,並在章程中訂定股份轉讓限制。詳細可以參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。
決策與治理:重要事項需要多少同意?
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,重要事項以股東表決權同意的方式決定。2018 年公司法修正後,門檻已經從過去的「全體股東同意」放寬:

| 決議事項 | 有限公司 | 股份有限公司(非公開發行) |
|---|---|---|
| 增資 |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| 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內由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;超過時須先變更章程 |
| 減資 |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| 股東會決議 |
| 變更章程 | 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| 股東會特別決議 |
| 合併、解散 | 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| 股東會特別決議 |
| 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|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| 不適用 |
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決議,是指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,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。股份有限公司分成股東會、董事會與監察人三個機關,股東會決定重大事項,董事會負責業務執行,監察人負責監督。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依章程不設董事會,只置董事一人或二人,但仍須設監察人。股東會與董事會的召開程序,可以參考台灣公司董監事與股東會運作全解析。
有限公司的董事依公司法第 108 條,至少一人、最多三人,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從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中選任。也就是說,有限公司無法聘請非股東的專業經理人擔任董事,這是規模擴大後常遇到的限制。
募資與員工激勵:為什麼新創多選股份有限公司?
如果公司未來計畫向天使投資人或創投募資,或希望用股權留住核心人才,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具比較完整:
- 特別股:可以設計優先分配股息、優先分配剩餘財產或特定表決權,滿足投資人的保障需求。
- 員工認股權憑證:依公司法第 167 條之 2,公司可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,讓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以約定價格認購股份。
- 發行新股:在章程所定的股份總數內,由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,不必每次增資都修改章程。
- 上市櫃:在台灣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,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。
有限公司沒有股份,也就無法使用上述工具。若創業初期還不確定是否募資,先成立有限公司也不是錯誤的選擇,因為日後可以依法變更組織,下一段說明。有限公司本身的優缺點與設立流程,可以參考有限公司全解析。
先開有限公司,之後還能改成股份有限公司嗎?
可以。依公司法第 106 條,有限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,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,不需要全體股東同意。網路上「一位股東反對就無法變更」的說法,是修法前的規定。

實務上的流程大致是:
- 股東同意變更組織: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,並作成書面紀錄。
- 修訂章程:把出資額轉換為股份,訂定股份總數、每股金額或無票面金額股,以及董事、監察人的設置方式。
- 選任董事與監察人:依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選任,董事不必具備股東身分。
- 辦理變更登記: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,並同步更新稅籍、銀行與相關契約資料。
變更組織涉及章程、股權換算與登記文件,送件前可以請會計師或顧問協助檢查。各類變更登記的文件與流程,可以參考公司變更登記全攻略。另外提醒,變更組織雖然只需過半數同意,但股東之間若已有糾紛,仍建議先溝通或透過股東協議處理,避免後續爭議。
不論選哪一種型態,都建議在設立時另外簽一份股東協議,把出資比例、退出機制、競業限制與爭議處理方式寫清楚。公司法規定的是最低門檻,股東之間的特殊安排,仍需要靠章程與協議補足。
怎麼判斷自己適合哪一種?
可以從四個問題判斷:
- 未來三年會不會對外募資? 會的話,直接選股份有限公司,或至少規劃好變更時點。
- 會不會用股權激勵員工? 需要員工認股權或技術股安排,股份有限公司較合適。
- 股東人數與關係? 一人創業或家族、夫妻共同經營、股東彼此熟悉,有限公司的結構較簡單。
- 想不想控制股權流向? 希望外人不能隨意成為股東,有限公司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都能做到。
以常見情境來說:個人工作室、家族經營的餐飲零售、接案顧問等,有限公司通常就足夠;軟體與科技新創、有明確募資計畫、預計發放員工認股權或以上市櫃為目標的公司,股份有限公司比較合適;介於中間、想要股份工具又想控制股權流向的,可以評估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。設立登記的整體流程,可以參考台灣公司登記流程全解析。
常見問題
有限公司增資或修改章程,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嗎?
不需要。依現行公司法,有限公司增資、減資與變更組織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;變更章程、合併與解散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「全體股東同意」是 2018 年修法前的規定。
有限公司可以變更成股份有限公司嗎?
可以。依公司法第 106 條,有限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,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,之後修訂章程、選任董事與監察人,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一個人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嗎?
自然人一人不行。股份有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股東組成,或由政府、法人股東一人組成;自然人一人創業可以成立有限公司。
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一定要三人嗎?
不一定。設董事會的公司董事不得少於三人,但公司可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,只置董事一人或二人;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則須依相關規定設置董事會。股份有限公司仍須設監察人。
資料來源
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公司法與登記實務可能修正,實際適用請以經濟部與各地方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,並由律師或會計師依個案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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