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,是 114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。對於持有 BVI、開曼、薩摩亞、香港、新加坡境外公司的台灣股東來說,這也是個人 CFC(受控外國企業)與營利事業 CFC 制度第三年正式申報期 — 從 2023 年(112 年度)上路至今,財政部累計查獲案例與補稅金額持續成長,2026 年國稅局審查強度只會更高。
很多台商以為「我在境外公司沒分配盈餘,台灣就不用報」 — 這是錯的。戰國策集團代辦境外公司設立與會計記帳超過 25 年、服務 3 萬家以上企業,本文以財政部最新規定與實際申報書表為據,用一張流程圖、一個計算公式、三個情境例,把個人與營利事業 CFC 申報拆清楚,並提醒今年(2026 年 5 月)申報期最容易踩的雷。
本文重點摘要
- 2026 年 5 月 1 日–6 月 1 日是 114 年度個人綜所稅申報期,個人 CFC 須同步申報。
- 觸發 CFC 認列三條件:(1)台灣個人/營利事業及關係人合計持股 ≥ 50% 或具重大影響力 (2)境外公司位於低稅負地區 (3)未符合任一豁免。
- 個人 CFC 計算公式:(CFC 當年度盈餘 − 法定盈餘公積 − 以前年度核定虧損)× 直接持有比率 × 持有期間。
- 豁免門檻:(a)具實質營運活動 或 (b)單一納稅人控制全部 CFC 合計當年度盈餘 ≤ 新台幣 700 萬元。
- 個人 CFC 營利所得併入「基本所得額」(AMT),非綜所稅,稅率 20%,有 750 萬元基本免稅額。
一、什麼情況下你的境外公司是 CFC
三條件全部成立才會被認列:
- 控制要件:台灣個人(或營利事業)連同關係人(配偶、二親等內血親、姻親,或控制公司),直接 + 間接合計持有該境外公司 ≥ 50% 股份或資本額,或對其董事會、財務政策、營運政策具有實質影響力。
- 地區要件:該境外公司位於財政部公告之低稅負地區 — 兩類:
- 第一類:法定營所稅率 ≤ 14%(BVI、開曼、薩摩亞、塞席爾、馬恩島等)
- 第二類: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(香港、新加坡、貝里斯、巴拿馬等)
- 未符合豁免(下一節說明)。
二、兩條豁免路徑,符合任一即可
(一)具實質營運活動豁免
需同時符合 3 項條件:
- 在當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雇用員工實際營運;
- 當年度投資收益(股利、利息、權利金、租金、財產交易等)合計 ≤ 該 CFC 當年度收入 10%;
- 不是金融、保險、不動產等被排除類型。
(二)700 萬元微量豁免
- 個人(連同其控制之全部 CFC)當年度盈餘合計 ≤ 新台幣 700 萬元,即可豁免。
- 關鍵字「合計」:不能把盈餘分散到 5 家 BVI 公司各 300 萬元就以為過關 — 全部合計超過 700 萬就要全額申報。
- 若合計 > 700 萬,須就各 CFC 當年度盈餘為正數者分別計算所得(虧損的不能抵)。
三、個人 CFC 怎麼算:公式與情境
個人 CFC 營利所得 =(CFC 當年度盈餘 − 法定盈餘公積 − 以前年度核定虧損)× 直接持有比率 × 持有期間
關鍵變數:
- 當年度盈餘:以 CFC 所在地會計準則 或 我國認可會計準則編製之財報為準,須經當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簽證。
- 法定盈餘公積:依 CFC 所在地法律規定強制提列且限制分配部分(BVI 多數無此規定)。
- 以前年度核定虧損:該 CFC 過去 10 年內經我國國稅局核定之虧損,可遞延扣抵。
- 直接持有比率:不是包括間接,只算個人直接持股。
- 持有期間:若整年持有 = 1;年中買進 = 持有日數 / 365。
四、3 個台商實際情境
| 情境 | 境外公司 | 當年度盈餘 | 是否申報 | 應認列金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A:100% 持有 BVI 控股,當年盈餘 600 萬 | BVI | 600 萬 | 免(微量豁免) | 0 |
| B:100% 持有 BVI 控股,當年盈餘 1,200 萬 | BVI | 1,200 萬 | 須 | 1,200 萬 × 100% × 1 = 1,200 萬 |
| C:同時 100% 持 BVI(盈餘 500 萬)+ 100% 持薩摩亞(盈餘 400 萬) | BVI + 薩摩亞 | 合計 900 萬 | 須(合計超過 700 萬) | BVI 500 萬 + 薩摩亞 400 萬 = 900 萬 |
五、申報實務:何時、何處、附什麼
申報期限
- 個人 CFC:2026 年 5 月 1 日–6 月 1 日(114 年度綜所稅期間)
- 營利事業 CFC:2026 年 5 月 1 日–5 月 31 日(營所稅期間)
申報表單(個人)
- 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(原本表單)
- 「個人之關係企業明細表」
- 「個人之受控外國企業(CFC)營利所得計算表」
- CFC 經簽證之財務報表
稅務處理
- 個人 CFC 營利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(不是綜所稅),適用最低稅負制(AMT)。
- 稅率 20%,基本所得額有 新台幣 750 萬元免稅額(基本所得額 – 750 萬後乘 20%)。
- 已在 CFC 所在地或他國繳納之稅,5 年內可申請扣抵。
- CFC 實際分配股利回台灣時,先前已認列之金額不重複課稅。
六、2026 年申報期最常見的 3 個地雷
- 「我沒分配盈餘,就不用報」 — 錯。CFC 制度核心是「視同分配」,只要盈餘產生就要認列,跟有沒有實際匯回無關。
- 「我有 5 家 BVI,每家都低於 700 萬,所以不用報」 — 錯。豁免門檻看同一納稅人控制下全部 CFC 合計,不是看每家。
- 「香港、新加坡不是 0 稅率,應該不算低稅負」 — 錯。香港、新加坡採領域來源原則(只課當地所得),屬第二類低稅負地區,只要其他 2 條件成立,仍要 CFC 申報。詳見香港公司遷冊制度文章對 CFC 影響的說明。
七、結語
CFC 制度 2023 年上路、2024 年首次申報、2025 年第二輪、2026 年第三輪 — 國稅局案例越來越多,查核精度也在升高。2026 年申報期短短一個月,建議:(1)先盤點所有境外公司股權結構與當年度盈餘 (2)套用兩條豁免路徑判定 (3)需申報者準備經簽證財報 (4)計算後填寫專用申報表單。沒做的後果,輕者補稅加利息、重者短漏報罰鍰(最高 3 倍)。
戰國策集團代辦境外公司設立、會計記帳與 CFC 申報協助超過 25 年。若您持有 BVI、開曼、薩摩亞、香港、新加坡公司,正在準備 2026 年 CFC 申報,歡迎洽詢進行盈餘試算與豁免條件評估。
※ 本文以財政部、台北/中區/南區國稅局公開資料為據,撰寫時間為 2026 年 5 月。實際申報以主管機關最新表單與函釋為準,個案請洽合格會計師。
引用來源
- 財政部賦稅署 — 營利事業 CFC 制度及個人 CFC 制度自 112 年度施行
-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— 個人 CFC 制度專區(申報表單、計算公式、豁免條件)
-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— 個人 CFC 制度專區
- 財政部賦稅署 — CFC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(2025 年 2 月 4 日更新)
- 財政部 — 個人 112 年度 CFC 營利所得自動補報補繳函
- 理律法律事務所 — CFC 新制中的所得認定與計算(個人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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